(2017)鲁1302民初4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房现彬、王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现彬,王保法,张庆芳,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334号之一申请人:房现彬,男,195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保法,男,195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庆芳,女,195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伟,男,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房现彬与被申请人王保法、张庆芳、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房现彬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保法、张庆芳、王伟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丰田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房现彬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丰田牌汽车一辆,限额3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