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809邵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809号被执行人:邵某,女,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3年9月15日作出(2013)邳刑初字第021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在银行暂无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处已被另案查封,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目前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