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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伟巍、上海富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伟巍,上海富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伟巍,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委托代理人:汤鉴学,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富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289号2408室。法定代表人:周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辉,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昌明,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伟巍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潘伟巍因与上海富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伟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潘伟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由潘伟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由潘伟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审 判 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