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段自辉与十堰安鑫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自辉,十堰安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06号原告:段自辉,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被告:十堰安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汽配城白浪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勋,该公司董事长。段自辉与十堰安鑫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段自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自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段自辉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恒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