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袁成彬与高付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彬,高付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1397号原告:袁成彬,女,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高付友,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袁成彬与被告高付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成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付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成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袁成彬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为:不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1年12月15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在原告的银行取款凭证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愿偿还。高付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袁成彬与高付友是朋友关系。高付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袁成彬借款50000元,袁成彬于2011年12月15日从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取款49990元,高付友在该取款凭证上书写了借据交与袁成彬收存,该借据载明;“借用伍万元正高付友2011.12月15号”。高付友借款后,袁成彬向其多次催要无果。本院认为,袁成彬与高付友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当袁成彬主张权利时,高付友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拖欠不付实属错误。综上所述,对袁成彬要求高付友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高付友所借袁成彬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高付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劲草附:处理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