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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6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仰正华与倪素珍、顾嘉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仰正华,倪素珍,顾嘉骏,邱国贤,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6163号原告:仰正华,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素珍,女,1966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顾嘉骏,男,199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茂春、孙玉娟,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邱国贤,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第三人: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法定代表人:邱国贤。原告仰正华与被告倪素珍、顾嘉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仰正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被告倪素珍、顾嘉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茂春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院通知邱国贤及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并于2017年4月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仰正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仰正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仰正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856元,由原告仰正华负担。审判员  乔宁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