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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XX望与李春莲周义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望,周义其,李春莲,重庆市义其腌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129号原告:XX望,男,汉族,1955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义其,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春莲,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义其腌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太公村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4656065U。法定代表人:周义其,经理。���院在审理原告XX望与被告周义其、李春莲、重庆市义其腌腊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望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