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XX望与李春莲周义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望,周义其,李春莲,重庆市义其腌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129号原告:XX望,男,汉族,1955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义其,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春莲,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义其腌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太公村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4656065U。法定代表人:周义其,经理。���院在审理原告XX望与被告周义其、李春莲、重庆市义其腌腊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望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