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袁冬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袁冬梅,班智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财保4号申请人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149号。法定代表人马伟平,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雯,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袁冬梅,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被申请人班智政,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申请人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袁冬梅、班智政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袁冬梅、班智政共有的位于东兴市桂苑小区观湖苑12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东国用(2015)第A00**号】,查封价值11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出示担保函以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班智政名下位于东兴市桂苑小区观湖苑12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东国用(2015)第A00**号】,查封价值11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上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