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盛晓升与隆化县玺德利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晓升,隆化县玺德利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民初815号原告:盛晓升,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玺德利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中关镇北铺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振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国君,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何生,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满族,系隆化县玺德利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隆化县。原告盛晓升与被告隆化县玺德利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玺德利公司)、何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盛晓升、被告玺德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国君、被告何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晓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费164632.96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至6月份,原告所有的二辆车为被告运输矿石,经确认2014年1至6月份欠运费为164632.96元,经被告何生确认为原告出具了欠运费手续,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玺德利公司辩称:该公司因更换会计致使账目交接不清,没有办法与原告核实账目,但原告提交的运费清单中无公司公章,不能证明该公司拖欠原告运费。被告何生辩称:其于2013年7月20日至2015年1月底在玺德利公司担任经理职务,盛晓升自2013年始到玺德利公司运送矿石,2013年度的运费已经结清,2014年1月至6月份运费清单是盛晓升从公司会计处复印的,其在清单上签了“经手人”等字样,该运费应由玺德利公司支付,与其无关。经审理,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提交的运费清单及油票,结合时任玺德利公司经理何生的当庭陈述,能够证实盛晓升在2014年1月至6月期间为玺德利公司运输矿石,玺德利公司欠付其运费164632.87元的事实,故对此本院予以采信。2、对于原告提交的录音,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玺德利公司雇佣原告盛晓升为其矿山运输矿石,尚欠运费164632.87元,此款至今未付。另查明,何生系玺德利公司股东,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任该公司经理。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玺德利公司是否拖欠原告盛晓升运费164632.87元?被告何生对此款应否承担给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玺德利公司雇佣原告盛晓升为其运输矿石,应当支付运输费用;被告何生作为玺德利公司的时任经理在盛晓升的运费清单上签字,应视为玺德利公司对欠付运费数额的确认,故该运费玺德利公司应当给付;何生在运费清单上的签字系职务行为,不应对该运费的给付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隆化玺德利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盛晓升运费164632.87元。二、被告何生对上述运费不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3元,减半收取1797元,由被告玺德利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然附页:一、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曰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一审确定的数额预交》如逾期不递交上诉状或者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