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怀沙与李菲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菲,赵怀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异7号异议人李菲,女、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申请执行人赵怀沙,男、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李菲,女、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怀沙与被执行人李菲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菲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李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李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菲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朱成均人民陪审员 周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昌敏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