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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周荣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荣华,男,1997年9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荣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4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荣华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区清毕某医院门口贩卖毒品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抓获,现场收缴周荣华贩卖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为0.47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冰毒可疑物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荣华当庭表示无异议并认罪服判,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周荣华供述,证人吕某,4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意见、通话记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提取、扣押记录、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指认记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文件清单、指认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收据、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荣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周荣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故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认罪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周荣华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荣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荣华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