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金寿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金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寿,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上诉人不服歙县人民法院(2017)皖1021民初91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歙县人民法院(2017)皖1021民初915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诉人的民事诉讼。其理由是:被起诉人歙县国土资源局对涉案房屋申请执行,上诉人随即提出异议,歙县人民法院以(2016)皖1021执异3号裁定驳回上诉人的执行异议请求。2016年12月5日,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歙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第三人撤销之诉。其次,上诉人非(2015)歙民一初字第00613号和(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的当事人,无法申请再审。再次,原审超期裁定,程序违法。故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徐金寿对歙县人民法院执行(2015)歙民一初字第00613号和(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不服,以所涉标的系本人婚前个人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歙县法院对执行异议审理后予以驳回。2016年12月5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和确权诉讼。经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徐金寿的诉讼请求旨在撤销(2015)歙民一初字第00613号和(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徐金寿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故徐金寿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现上诉人认为自己提起的是执行异议之诉,且非原实体判决的当事人无法申请再审。经查,徐金寿对歙县人民法院执行(2015)歙民一初字第00613号及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不服,没有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徐金寿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能再提撤销之诉。其次,徐金寿上诉认为是执行异议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要件。徐金寿以所涉标的系本人婚前个人财产,以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实体判决的标的相同,诉讼请求与原判决标的密切关联,徐金寿起诉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隼审判员 汪文捷审判员 查秋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旭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