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3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587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秀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587号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门)东进路四小南侧。法定代表人:邹达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秀文,女,成人,汉族,住句容市。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万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