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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7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吴正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富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7刑初30号公诉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正富,男,1984年6月1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新平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12月7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正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平、刀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正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吴正富酒醉后与其妻子阿某发生争吵,后阿某到新平县公安局水塘派出所举报吴正富非法持有枪支,民警依法从吴正富的家中查获了1支可疑长枪、317颗射钉弹、1675克铁砂、1支射钉器。经鉴定,从吴正富家中查获的可疑长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吴正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正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户口证明,报案记录,电话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清单,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阿某、鲁某1、吴某、鲁某2、童某1、童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正富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正富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正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正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正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兴华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张 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