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409号原告郭某,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户,现住安福县。被告张某,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邹光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露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