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鄯善县鑫奥森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吐鲁番英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盛格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鄯善县鑫奥森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吐鲁番英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盛格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执1号申请执行人:鄯善县鑫奥森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法定代表人:石国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盛,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吐鲁番英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法定代表人:袁英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盛格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鄯善县鑫奥森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吐鲁番英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盛格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最高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照《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最高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52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张晓实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庆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