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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宋兆东与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兆东,张立新,宋兆东,张立新,宋兆东,张立新,宋兆东,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2民初236号原告:宋兆东。被告:张立新。原告宋兆东与被告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兆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兆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立新偿还原告宋兆东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张立新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1月12日至2015年4月14日,被告张立新因家庭经济困难累计向原告借款36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被告张立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12日,被告张立新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份借条写明:“今借宋兆东现金贰仟元整。张立新,2013年1月12日。”2015年3月26日,被告张立新又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份借条写明:“今借宋兆东现金贰万贰仟元整。张立新,2015年3月26日。”2015年4月14日,被告张立新再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份借条写明:“今借宋兆东现金壹万贰仟元整。张立新,2015年4月14日。”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3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立新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张立新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张立新未及时归还致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新偿还原告宋兆东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7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财产保全费380元,合计730元,由被告张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鸣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