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9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周凯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周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1534号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路39号书城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朱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该公司法务。被告:周凯,男,汉族,1992年10月1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周凯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1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亦未举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北路1号5幢305室为被告周凯的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周凯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满冬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