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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泽强与周敬、庞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强,周敬,庞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923号原告:周泽强,男,汉族,1956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应根,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敬,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庞红霞,女,汉族,1977年4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应根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7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8日,被告周敬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并口头答应很快就会偿还全部欠款。此后,被告周敬曾向原告偿还了23000元欠款。为此,被告周敬与原告在2016年10月14日签订《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77000元,为了激励被告尽快还清剩余欠款,原告与被告周敬约定,如果在2016年10月21日前偿还57000元,则视为被告偿还了全部剩余欠款,否则仍应全额偿还剩余欠款77000元。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未能偿还任何欠款。上述借条和《协议》是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另外,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两被告未作答辩。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周敬尚欠借款本金77000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原告的陈述与所举证据相互印证,且被告周敬未到庭提出抗辩,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借款形成过程及被告周敬尚欠借款本金的事实均予采信,被告周敬应向原告归还该款。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由于被告庞红霞未到庭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周敬明确约定上述债务为被告周敬的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被告庞红霞依法应对被告周敬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敬、庞红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泽强归还借款本金7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86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