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吴勇刚与王友胜、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刚,王友胜,张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84号原告:吴勇刚,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景刚,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友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张媛,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吴勇刚诉被告王友胜、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吴勇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勇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友胜、张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勇刚撤诉。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