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山市保林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文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保林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何文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474号原告:中山市保林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美景东路6号53卡。法定代表人:张金春,总经理。被告:何文辉,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保林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4月6日下午16:00时开庭审理。原告中山市保林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山市保林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梅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