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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张毅与孔令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孔令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431号原告:张毅,男,1990年10月20日生,白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60年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系张毅之父。被告:孔令森,男,1991年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诉与被告孔令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6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毅承担。审判员  蒋水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