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凌明与段光才、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明,段光才,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1292号原告:凌明,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祖华,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段光才,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法定代表人:黄风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义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少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明与被告段光才、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明撤回对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贺 梅代理审判员 胡小阳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尹贝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