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督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跃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跃林
案由
督促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督47号申请人湖南省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203号。法定代表人:唐军,董事长。被申请人李跃林,男,1971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受理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同日发出(2017)湘1122民督47号支付令,但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李跃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03月08日发出(2017)湘1122民督第4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766.66元,由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德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