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继凯与被执行人管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凯,管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778号申请执行人:黄继凯,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铁富镇姚庄村2组,居民。被执行人:管烨(曾用名管桦),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管前村,居民。本院在执行黄继凯与管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管烨所有的车牌号为XX311**号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黄继凯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管烨所有的车牌号为XX311**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启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