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邱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陕飞某区2区6栋311室,系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原某某镇)某某村八组,农民。被执行人邱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农民,周某某之妻。被执行人蔡某某(担保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原某某镇)某某村一组。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城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周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要求偿还借款本息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周某某配偶邱某某名下有存款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裁定追加并扣划邱某某名下存款2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从外地回来具备执行条件为由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决定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将被执行人周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后其亲属代为履行了剩余借款本息4970元及承担申请执行人垫付诉讼费200元、执行费260元。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二、将被执行人周某某、邱某某、蔡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