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明春与被执行人田启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春,田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叶明春,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田启生,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叶明春申请执行田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标的为150300.1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零元,剩余的债权150300.1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田启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