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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明春与被执行人田启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春,田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叶明春,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田启生,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叶明春申请执行田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标的为150300.1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零元,剩余的债权150300.1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田启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