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执3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子【2016】第15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欠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子【2016】第15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子【2016】第15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