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255号原告:刘某,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祥,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内蒙古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丽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