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行审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庄庆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庄庆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审180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明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庄庆同,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庄庆同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擅自占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庄庄村土地288平方米(折合0.43亩)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3月6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内容: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288平方米(折合0.43亩)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据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推进落实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聊办发[2016]24号)要求,建议强制执行由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在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同时,一并向本院提供了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土地利用情况图、现场照片复印件、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3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擅自占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庄庄村土地288平方米(折合0.43亩)建设住宅,该宗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土地288平方米(折合0.43亩)退还给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庄庄村;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8平方米(折合0.43亩)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建议由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处组织实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庄庆同在非法占用的288平方米(折合0.43亩)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庆杰审 判 员 关 淼审 判 员 李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高世宁书 记 员 欧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