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422、2423、2424、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德鑫文具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德鑫文具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422、2423、2424、242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9E。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剑锋,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嘉茵,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虎门德鑫文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中科数码文化城二层2号铺位。经营者:江育光,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德鑫文具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德鑫文具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虹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李爱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颖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