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广聚与李保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聚,李保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277号原告:李广聚,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元,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李广聚诉被告李保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文,被告李保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广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耕地3.2亩;偿还700公斤玉米(1.2亩玉米的产量),价值1000元,返还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3000元,共计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关系,被告是原告的兄长,被告从外地回到民权后,带着家人居住在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岗村,原告娶了一个有××的外地女子为妻,但无生育子女。2016年9月,原告患病住进医院,被告欺负原告无子女且原告妻子患有××,就将原告的1.2亩已经成熟的玉米收回家中,又将原告的电动车骑走,被告又将原告的3.2亩耕地种上小麦,并声称已经为被告所有。如今原告在医院治疗××,被告却不顾及任何亲情关系,将原告的财产据为己有。李保元辩称,被告不应当返还玉米,那是被告拿钱买的。原告从2016年农历七月初五住院,被告的家属照顾原告、给原告送饭,其住院期间让被告耕种其土地,且承包书上原告分得的土地不是3.2亩,根据承包合同上被告应该返还的是2.46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农业承包合同书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民权县程庄镇李堂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没有村委主任签名,且证明内容与农业承包合同有矛盾,证明内容本身也有矛盾,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原告于2002年4月19日承包民权县程庄镇李堂村委会耕地2.46亩,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30年,但未约定耕地四临。2016年原告患病住院,原告住院期间其耕地由被告耕种。原告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也由被告使用。本院认为,原告李广聚与被告李保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其将原告的一辆电动三轮车骑走的事实,故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700公斤玉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广聚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二、驳回原告李广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保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莹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奕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