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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与崔凤林、周绪娴、王洪忠、沈海洪、刘加法、丛凤仙、王传新、张敦治、魏茂菊、王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崔凤林,周绪娴,王洪忠,沈海洪,刘加法,丛凤仙,王传新,张敦治,魏茂菊,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崔凤林,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周绪娴,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洪忠,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沈海洪,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刘加法,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丛凤仙,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传新,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敦治,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魏茂菊,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崔凤林、周绪娴、王洪忠、沈海洪、刘加法、丛凤仙、王传新、张敦治、魏茂菊、王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登记,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0100.97元。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安白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