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7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杰与张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杰,张同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597号原告:崔杰,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同义,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杰诉被告张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杰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杰负担。审 判 长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昆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