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体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体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刑初6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体育,男,1973年6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2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体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体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朱体育以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安徽明君置业有限公司李军签订承建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胜利服装厂厂房施工合同,被告人朱体育将该工程分包给严某等人,期间被告人朱体育共拖欠工人工资计235000元,2016年1月26日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朱体育于2016年1月29日前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朱体育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案发后被告人朱体育将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朱体育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朱体育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对被告人朱体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量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朱体育以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安徽明君置业有限公司李军签订承建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胜利服装厂厂房施工合同,被告人朱体育将该工程分包给严某等人,期间被告人朱体育共拖欠工人工资计235000元,2016年1月26日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朱体育于2016年1月29日前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朱体育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案发后被告人朱体育将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朱体育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埇人社监令(2016)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2016年1月26日,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被告人朱体育所在的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515260.6元缴至埇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由政府监督发放。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安某证言,证明2016年2月11日下午,他和严某、马某一起到芦岭派出所报案,称朱体育欠他们的工人工资,他干的是木工,朱体育欠了80684元工人工资元,是在埇桥区芦岭镇胜利服装厂2112工程干的活。现在朱体育的前妻徐善娟已经代表朱体育主动一次性赔偿他及工人工资70000元,每个人都写了谅解书。(二)证人严某证言,证明他干的是钢筋工,合同是他和朱体育签订的,按审计欠朱体育他的工人工资是27917元,朱体育的前妻徐善娟已经主动一次性付全部工资27917元,他们写了谅解书。(三)证人马某证言,证明朱体育欠他们的工人工资,他干的是瓦工,按审计朱体育欠209719.00元工人工资,朱体育的前妻徐善娟已经主动一次付了工人全部工资95000元,他们写了谅解书。(四)证人胡某证言,证明朱体育欠她工人工资,她在工地上干的是架子工,朱体育的前妻徐善娟代表朱体育一次性付给她工工人工资50000元,她们写了谅解书。三、被告人朱体育供述,称安徽明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芦岭镇胜利服装厂,他和曹太胜是工程承包人,他们同安徽明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承建范围是主要的砖混结构和厂房二次结构三个面顶。他共计拖欠工人工资二十多万,现在都给清了。四、本案其它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12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接到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移送朱体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材料而案发。2016年2月12日,朱体育到芦岭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即将朱体育抓获。因朱体育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拒不到案配合调查,2016年6月30日朱体育到芦岭派出所投案。(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朱体育1973年6月3日,身份证号码。(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2016年2月17日,安某、严某、马某与被告人朱体育的代理人徐善娟达成调解协议,由徐善娟赔偿安某工人工资共计70000元,赔偿严某工人工资共计20000元,赔偿马某工人工资共计95000元。2016年6月16日,胡某与被告人朱体育的代理人徐善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徐善娟赔偿胡某工人工资共计50000元。(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4年10月12日,朱体育同安徽明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宿州市芦岭镇2112厂房及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工程承包合同,证明2014年10月23日,严某同朱体育、曹太胜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芦岭镇2112厂房及住宅楼工程的大轻包分项工程由严某方完成。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体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体育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体育已将拖欠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并取得谅解,又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固镇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定朱体育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被告人朱体育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体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惠敏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长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