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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泰州宝硕商贸有限公司、周道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泰州宝硕商贸有限公司,周道灿,黄建勇,魏小珍,江苏川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中元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泰州中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负责人:於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灿、袁伟(特别授权),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宝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道灿。被执行人:周道灿,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建勇,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小珍,女,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川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勇。被执行人:江苏中元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泰州中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锦华,董事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泰州宝硕商贸有限公司、周道灿、黄建勇、魏小珍、江苏川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中元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州市海陵区,且有案件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处置过程中,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申请执行泰州宝硕商贸有限公司、周道灿、黄建勇、魏小珍、江苏川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中元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高红祥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