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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杨永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03刑初89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永林,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2005年10月2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2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永林在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尚品街等地盗窃宋某、安某、杨某、赵某、陈某、孙某手机各一部。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664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永林主动交代盗窃的四部手机,且被盗物品全部退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永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永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宋某、安某、杨某、赵某、陈某、孙某的陈述,廊坊市广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证认定书,提取笔录,赃物照片,指认现场照片,销售票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视听资料,到案说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杨永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主动交代盗窃物品,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全部被追回并退还给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永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许文芳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何国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相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