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国家与王兆福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家,王兆福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福。上诉人李国家因与被上诉人王兆福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国家、被上诉王兆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国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兆福将占用的道路让开。事实和理由:一、被占道路是历史形成的必然通道,王兆福将牛圈夹在道路上阻碍了上诉人及家人通行。二、本案是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宅基地四至范围不适当,争议地是否为唯一通道的举证责任不在上诉人。王兆福辩称:一、历史上争议道路两侧原各有八间房对开门,居住于南侧的上诉人的弟弟李某沿道路中心线砌墙,将道路的一半占为己有,此后居住于北侧的上诉人不能从南侧开门,只能从东西两侧出行,上诉人后来将大门开在与被上诉人家交界处,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利益。二、被上诉人没有占用公共道路,上诉人可以从西侧道路出行。李国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王兆福将共有道路让出;二、案件受理费由王兆福负担。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的相邻关系。对于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然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道路的,也可以另开道路。本案中,李国家、王兆福系邻居关系,双方理应和睦相处,在生产、生活上互相提供便利。李国家称王兆福在道路上建围栏,妨害了其通行权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地在李国家的宅基地四至范围内及争议地是李国家通行的唯一通道。因此,李国家就争议地的使用问题应向村集体管理者即村民委员会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国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返还。本院认为,相邻通行权是指相邻一方因建筑物别无其他通道或者土地在邻人的包围之中时,有通行邻地的权利。相邻通行权的行使应当以必要性为前提,以损害最小化为原则。上诉人李国家未能证明本案争议道路系其出行的唯一通道,也未能证明被上诉人王兆福的牛栏超出其宅基地范围。上诉人李国家以相邻通行纠纷起诉的条件尚不完备,一审法院释明李国家就争议地的使用问题应向村集体管理者即村民委员会申请解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强& # xB;审 判 员 王宏凯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