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翁光明与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光明,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543号原告翁光明,男,汉族,1948年3月18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33-29号。法定代表人冯尧,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光明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翁光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光明负担。审 判 长 熊文超审 判 员 倪荣鑫代理审判员 邢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