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765号原告:余某某,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余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