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3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765号原告:余某某,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余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