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赵之缓、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之缓,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赵之缓,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胡瑞祥,男,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97236-0),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栗玉启,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之缓与被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6)淄仲裁字第516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赵之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516号裁决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