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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刑初86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双,男,1987年9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穆青松、熊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双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富强新城某某室家中喝酒,酒后驾驶东风牌小型轿车从富强新城出发,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六村山峰浴池后侧平房前女友刘某某家,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刘某某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将刘双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刘双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双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前往他人住处滋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8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宏滨人民陪审员  辛丰雪人民陪审员  林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