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蕲春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2012282陈广与黄少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王明亮,黄少雄,黄志高,张琪,张志新,何水梅,余逸,余卫东,叶平,叶四清,叶建容,XX,高应权,管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蕲春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陈广。申请执行人王明亮。被执行人黄少雄。被执行人黄志高。被执行人张琪。被执行人张志新。被执行人何水梅。被执行人余逸。被执行人余卫东。被执行人叶平。被执行人叶四清。被执行人叶建容。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高应权。被执行人管雪霞。申请执行人陈广、王明亮与被执行人黄少雄、黄志高、张琪、张志新、何水梅、余逸、余卫东、叶平、叶四清、叶建容、XX、高应权、管雪霞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鄂蕲春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蕲春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勇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吴自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