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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宇富、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宇富,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656号原告: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号。法定代理人: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安国,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富,男,生于1962年3月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告:宋建军,男,生于1975年5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原告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宇富、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书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