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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594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李某,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世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