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江毓海、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毓海,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毓海,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镇贾家庄村,代码:73576099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外汇账户存款500000.00美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