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姚某与陈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陈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725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易某。被告陈某。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