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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姚某与陈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陈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725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易某。被告陈某。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