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169号原告: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勐腊县曼它拉路502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系原告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芳,云南嫣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维华,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南腊新城A区商铺。原告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3元,由原告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琪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丛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