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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2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哲与冯彦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哲,冯彦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21执6号申请执行人苏哲,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兴隆林区检察院干警。被执行人冯彦朋,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苏哲与冯彦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用一户房产顶抵给申请执行人,现已将欠款全部执行到位,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21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王国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