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2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哲与冯彦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哲,冯彦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21执6号申请执行人苏哲,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兴隆林区检察院干警。被执行人冯彦朋,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苏哲与冯彦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用一户房产顶抵给申请执行人,现已将欠款全部执行到位,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21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王国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