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烟台国邦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烟台国邦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2387号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伯乐路282号。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烟台国邦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南里居委会(烟台市风机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国邦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元,由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佳佳 更多数据: